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19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遠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遠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1千元,聲請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聲請費用核定為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