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941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民法第272條規定,連帶債務之成立應以明示或法律規定為限;經核聲請狀所附承諾書,債務人僅表明共同償還借款,並非連帶清償債務,請表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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