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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