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8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叁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8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金生│暨自起息日9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40474││年05月12日起│││││元││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黃金生│自起息日1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7919││年03月01日起│││││元│││││└──┴───┴─────┴──────┴──────┴───────┘附件: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40,474元整暨自起息日96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62,600元整,及其中本金97,919自起息日110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黃金生於00年00月0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03,074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