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71號原告 韓德明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被告 張宥惠
陳君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子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十四時五十分於本院第四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