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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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44號原告 梁瑞霞 被告 袁芳成
袁徐寶妹
袁芳志
袁芳健 袁若菁 袁玉倫
袁義霖 (兼 袁益均 之承受訴訟人)
袁易泰 (兼袁益均之承受訴訟人)
袁婉甄 (即袁益均之承受訴訟人)
袁靖惠 (即袁益均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袁義霖、袁易泰、袁婉甄、袁靖惠為袁益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袁益均已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查被告袁益均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為袁義霖、袁易泰、袁婉甄、袁靖惠、劉 袁秀霞 ,惟劉袁秀霞已拋棄繼承等情,有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除戶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爰依職權命袁義霖、袁易泰、袁婉甄、袁靖惠為袁益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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