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3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代理人 詹淑卿
陳勇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甲○○(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新竹縣竹北市○○里○○鄰○○路433之2號6樓之1,92年11月27日死亡),於民國(下同)90年8月2日向聲請人用借款新台幣(下同)1,070,000元整,言明清償期限為7年,且目前尚積欠本金784,746元,有90年8月2日所簽立之借據及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各乙紙可稽,而被繼承人甲○○於92年11月27日死亡後,雖遺有座落於新竹縣竹北市○○路432之2號6樓之1之不動產,惟因其遺產繼承人全部依法拋棄繼承,且未依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於法定期限內選任遺產管理人,以致聲請人之債權一直無法行使,茲為保權益,自有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依法踐行公示催告等程序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為此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為其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業經其不動產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於93年11月30日淮予選任 朱昭勳 律師(00年00月00日生,設新竹市○○路○段○號11樓之1)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3年度財管字第13號裁定可稽,則在被繼承人甲○○之遺產依法已有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下,聲請人猶仍為被繼承人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顯有違誤,並無理由。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