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及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輸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仿冒商標圖樣之鉛筆袋伍仟伍佰貳拾個、小電風扇玖佰伍拾個、紙花玩具參仟玖佰壹拾個均沒收。
事實
一、乙○○原在興富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興富公司)任職。離職後,為自大陸進口貨櫃,復向興富公司借牌。明知「HELLOKITTY及圖」、「HELLOKITTY+顏圖」、「HELLOKITTY&DEVICE」等文字及圖樣,業經日商 三麗 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號數、專用期間、專用商品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其中「HELLOKITTY及圖」原始取得商標專用權登記之日商上流股份有限公司,其後更名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且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某日,在大陸廣州市訂購收受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係未經三麗鷗公司同意或授權,意圖欺騙他人而使用近似於該公司上述註冊商標圖案之同一商品(紙花玩具及小電風扇)及類似商品(鉛筆袋)(數量、侵害商標詳如附表二所載),足致消費大眾產生混淆,竟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意圖販賣而輾轉自香港載運至基隆港進口,並進儲於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永富托運行存放,且委託不知情之全利報關行人員於同年六月十九日代為辦理進口報關事宜。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十五時許,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人員,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上開如附表二所示其上有仿冒三麗鷗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商品。
二、案經被害人三麗鷗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由其進口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有侵害告訴人商標專用權情事,惟矢口否認有違反商標法犯行,辯稱:貨櫃內的貨品是在大陸廣州購買、收受,訂購當時商品上均無仿冒之告訴人前揭商標,應係大陸商人於送貨時誤送,為收貨之員工不察收受裝櫃,並非故意販入前揭侵害告訴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云云。經查,
(一)如附表一所示之「HELLOKITTY及圖」、「HELLOKITTY+顏圖」、「HELLOKITTY&DEVICE」等文字及圖樣,業經三麗鷗公司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號數、專用期間、專用商品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其中「HELLOKITTY及圖」原始取得商標專用權登記之日商上流股份有限公司,其後更名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迄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被告進口之前開商品為警查獲止,均仍在上開商標專專用期間內,有告訴代理人 吳意淳 律師於警訊時所提出附卷之商標註冊證影本三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四八至五二頁)。
(二)次查,被告向興富公司借牌,自大陸地區進貨輸台;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係在被告以興富公司名義自香港進口之YMLU0000000號貨櫃內,為警查獲乙節,並據被告自承在卷,復經證人 陳忠義 即興富公司董事、 高俊松 即被告委託報關之全利報關行行員、 高秋東 即全利報關行經理於警訊時證述該只貨櫃係被告進口屬實(見偵查卷第二三至三五頁),且有興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進口報單影本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各一件及照片二幀在卷可憑(偵查卷第五四頁;第三至五頁;第四三頁;第五二頁)。
(三)按商標圖樣之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之一般商品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有無混同誤認之虞判斷之,此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附表二所示之鉛筆袋、小風扇及紙花玩具,與附表一告訴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商品或類似或相同,而其上或其包裝盒上(部分風扇)分別有如附表一所示扣案之「HELLOKITTY及圖」、「HELLOKITTY+顏圖」、「HELLOKITTY&DEVICE」等註冊商標之「HELLOKITTY」文字或貓形圖樣;就一般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異時異地觀察,該文字或貓形圖樣,顯與告訴人前揭商標有混同誤認之虞,而構成近似,業經本院當庭勘驗確實(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審判筆錄第四頁倒數第一至三行),並有照片十二幀(見偵查卷第一三至一四頁;第五八至五九頁;第一○八至一一二頁)附卷可考。再該等商品均無告訴人公司之吊牌標示、授權標示、商品條碼,使用說明,皆係出自未經授權之廠商所仿冒,亦據告訴代理人吳意淳律師於偵審時指訴綦詳,有前述照片七幀及鑑定報告書一紙足參(偵查卷第七頁),是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均係侵害告訴人前揭商標專用權之仿冒品,堪以認定。
(四)再查,被告從事玩具買賣多年,明知告訴人前開圖樣享有商標專用權,已經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第五頁倒數第五行;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第八頁第五、六行)。又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之商品均係由 詹鴻源 等人委託被告代購再由被告轉賣予 詹某 等人;另附表二編號一示之鉛筆袋雖係甲○○在大陸訂貨,惟收貨亦係由被告代收付款,於運送至台後,再向 莊某 收取價金及佣金等情,已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十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並經證人詹鴻源、甲○○分別到庭結證確實(分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九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則該等商品既係由被告訂購、驗收,對進口貨品中有上述侵害告訴人商標之商品,自難諉為不知情。至該等貨品雖僅占被告進口二十七項貨品中少數三樣,其中如紙花玩具部分,亦非全有侵害告訴人商標之圖樣,惟正由上述侵害告訴人商標之商品,混雜在其他無侵害商標專用權之商品中,方不易使人發現,而便利輸入,是尚無從以此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辯要係畏罪圖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明知乙○○明知附表二均為仿冒告訴人附表一商標之商品而輸入,核其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報關行人員從事仿冒商標之商品報關輸入之犯行,為間接正犯。又其同時輸入分別使用均屬近似告訴人公司擁有專用權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三種商標圖樣之商品,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且僅侵害同一人之商標專用權此單一法益,僅構成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係因一時失慮,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有損我國國際形象,及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輸入仿冒品之種類、數量、價值、犯行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由原來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之要件,修改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比較新舊法,應以新法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裁判時前開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鉛筆袋二千五百二十個、小電風扇九百五十個、紙花玩具三千九百一十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所輸入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靜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及圖樣│專用權人│註冊號數│專用期間│指定專用商品類別├──┼───────┼────┼────┼──────┼────────││HELLOKITTY│日商三麗│註冊號數│原自六十九年│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及圖│鷗股份有│一四二九│十一月一日起│二十七條第八十六│一││限公司〔│五三號│至七十九年十│類各種運動遊戲器│││原係日商││月三十一日止│具、兒童玩具等及│││上流股份││,嗣經核准延│其他屬於本類之一│││有限公司││長專用期間自│切商品。
│││專用,七││七十九年十一││││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八││││一月六日││十九年十月三││││起核准移││十一日止。││││轉與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二│HELLOKITTY+│日商三麗│註冊號數│八十八年十月│商標法施行細則第││顏圖│鷗股份有│○○八七│十六日起至九│四十九條第○一六│││限公司│二一一一│十八年一月十│類事務用膠帶、相││││號│五日止│片簿、賀卡、地圖││││││集、紙製或塑膠製││││││垃圾袋、紙製或塑││││││膠製包裝、黑板、││││││白板、桌上型書架││││││、書籤、書籍、雜││││││誌、筆筒、月曆、││││││遊戲紙牌、型錄、││││││迴紋針、電腦印表││││││機用油墨帶、影印││││││、修正液、信封、││││││橡皮擦、卷宗夾、││││││紙夾、文件夾、鋼││││││筆、漿糊、圖紙、││││││墊板、筆架等├──┼───────┼────┼────┼──────┼────────│三│HELLOKITTY&│日商三麗│註冊號數│八十一年四月│商標法施行細則第││DEVICE│鷗股份有│○○五五│十六日起至九│二十四條第八十七│││限公司│七九一四│十一年四月十│類電冰箱、冷氣機││││號│五日止│、洗衣機、熱風機││││││、乾燥機、除濕機││││││、電爐、電扇。
└──┴───────┴────┴────┴──────┴────────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個)│侵害商標│├──┼────────────────┼──────┤│一│鉛筆袋│5520│註冊號數│││││八七二一│││││一一號│├──┤──────┤────────┤──────│二│小電風扇│950│註冊號數│││││○○五五│││││七九一四│││││號│├──┼────────────────┼──────││三│紙花玩具│3910│註冊號數│││││○○一四│││││二九五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