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屏東簡易庭
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洪韻雯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