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11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陳玉敏
債務人 蔡雅雯 即水源水產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21,325元
113年4月18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2.685%
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