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04號

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蔡長林 律師

許景棠 律師

債務人 吳郁秋林素貞 之繼承人

吳論文 即林素貞之繼承人

吳子聖 即林素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佰柒拾貳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