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04號
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蔡長林 律師
許景棠 律師
吳論文 即林素貞之繼承人
吳子聖 即林素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佰柒拾貳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