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環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七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曾宗欽~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蒸盛營造有限公司台東縣成功鎮農會│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伍萬壹仟陸佰元│FA一一0二三三││││││││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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