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佳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參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
緣債務人劉佳昕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佰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放款短查詢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