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李玲玲
李怡毅 債務人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承耀 人債務人 林碧莉
一、債務人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吳承耀、林碧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捌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吳承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編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週年利率135,000,000元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吳承耀、林碧莉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19日止百分之1.81自民國111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百分之0.1935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百分之1.935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935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5日止百分之0.2935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58728,250,000元自民國111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19日止百分之2.51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百分之0.2635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百分之2.635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3.635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百分之0.3635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72734,800,000元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百分之2.485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3.485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28日止百分之0.3485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69741,557,052元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吳承耀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百分之2.465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百分之0.259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百分之2.59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3.59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0日止百分之0.359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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