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000元、為期8年共計96期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有繼續性及反覆性收入之望為前提,立法鼓勵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避免進行清算程序,如無繼續性或反覆性收入之望,即無順利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又更生程序乃係集團性債務清理程序,未依更生程序申報債權者,不得受清償,據以達成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債務人更生重建之目的,故更生條件仍應力求公允,以兼顧債權人之受償利益。查債務人原本經營安親班,嗣因學生人數不足,已結束安親班,目前無收入,配偶亦無意願長期資助債務人還款,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等情,業據債務人到庭陳述在卷,並有其所提之更生方案、陳述意見狀可憑,則債務人目前並無繼續性或反覆性收入,在無其他更生擔保情形下,顯無長期持續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況依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清償總額僅為672,000元,對於所負債務總額2,147,170元而言,清償比例僅約31.29%,其更生條件亦難謂公允、適當。從而,本件不符合由本院逕以裁定認可之要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秀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