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債權人合歡家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榮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榮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積欠管理費之期間為何(聲請狀敍為民國100年7月1日至民國100年4月1日止)。
②利息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算之依據(按未到期之管理費並無提前起算之依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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