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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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告丙○○○
甲○○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九五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李雅俐法官陳連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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