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49號原告 林伯丞 即 林孝仁 被告 王冠棕
謝佳錡
李尚賓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3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陳均翰 部分,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未獲,業經本院依法發布通緝,故原告對同案被告陳均翰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許慧珍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