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63號原告 黃晟語 被告 朱一松
林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光進
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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