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86號上訴人 楊黃碧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錦妙間 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386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849,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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