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21號原告 謝政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家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