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9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萬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萬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5年8月13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2月12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萬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萬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曾因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尚未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並蒙鈞院核准在案,茲以聲請人迄今仍未收到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就該應補稅額核定更正之通知,顯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再展延清算完結期日等語,經本院調閱94年度司字第34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5年度聲字第332號(延展至95年8月12日),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6年2月12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