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9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桐慶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451,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