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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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8,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