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貳點零伍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零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檢驗前合計淨重貳點零玖零公克,檢驗後合計淨重貳點零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卷內之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三五號卷第五頁)、高雄市凱旋醫院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高市凱醫驗字第六六八七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五號卷第三頁)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九一號不起訴處分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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