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4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徐仕偉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翔實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檢察官求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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