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農會會員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58號上訴人 丁蘇月琴 被上訴人台南縣安定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農會會員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以南院 慧民丁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五八號函裁定命其於收受該函文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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