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家簡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4年度家簡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74,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8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