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營偵字第九九三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七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將被告予以羈押。被告嗣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被告所涉強盜等案件之犯罪情節,迭經證人甲○○、丁○○等人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明確,並有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二幀為憑,已足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者,復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則被告情形應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要件甚明。被告羈押之原因顯仍繼續存在,且非以具保即得予以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將來之執行,本院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千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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