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度聲字第一0號
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謝長廷 訴訟代理人 王文德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六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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