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勞小字第2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