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98年8月24日之裁決(投監四裁字第裁65-J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8年7月4日0時35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南投縣○里鎮○○路○○○號前,因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35條第1項各款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為警依法對駕駛人甲○○開單舉發,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以受處分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暨上開罰鍰、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之處分。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雖有酒後駕車及拒絕酒測之情形,但其係因患有高血壓,不希望當天被移送至地檢署訊問,始拒絕酒測,其並不知拒絕酒測被吊銷駕駛執照,將3年不得再行考照,其以為酒後駕車只會被處以罰鍰或吊扣駕照,若警察當時有告知此等法律效果,其即不會拒絕酒測。又其於為警查獲當時並未駕車。其願繳納罰鍰,但若吊銷其駕照,其將無法工作,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上開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同條第4項前段亦有明文。又依同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四、經查:異議人甲○○於98年7日4日,酒後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里鎮○○路○○○號前之道路上停等紅燈時睡著,經警於同日0時35分許到場處理,要求異議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惟遭異議人拒絕等情,業據異議人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異議人自書之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各1紙、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98年11月10日投埔警交字第0980019320號函所附之報案及處理紀錄2紙、現場圖1紙、現場照片3幀、異議人為警查獲之現場錄影光碟1份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錄影光碟2份附卷可稽,足認異議人確有駕駛汽車而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事實,且此並不因異議人於為警查獲當時係停等中或行進中而受影響。異議人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異議人既領有合法之汽車駕駛執照,復駕駛汽車上路,就上開交通法規之規定,自難諉為不知,參以異議人自承知悉酒後駕車會被處以罰鍰或吊扣駕照等罰則,足認異議人明知酒後駕車乃屬交通違規行為,依法應處以相當之處罰,更遑論違規情節較嚴重之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為。且人人均有遵守法律之義務,警員依法執行職務對異議人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本無義務告知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法律效果,異議人僅因害怕遭警移送即任意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自非法之所允。異議人既確有駕駛汽車而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裁處罰鍰60,0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處罰,並無違誤。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規定,則為同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此固可能影響異議人選擇工作或職業之權利,然此乃在責令汽車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之測試檢定,以免駕駛人藉此規避執法機關就酒後駕駛之查緝,為維護交通安全、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所必要,異議人任意執個人工作等因素指摘上開規定不當,實屬無據。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