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9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