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73號原告黃典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蔡建興法官林慧欣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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