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9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923號

原告 林家毅

被告 李秉艷李晨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以112年度中小字第3029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阮玟瑄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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