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告 劉宣承 訴訟代理人 呂其昌 律師被告 謝茗幀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