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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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告 劉宣承 訴訟代理人 呂其昌 律師被告 謝茗幀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志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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