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10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債務人 江國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玖萬零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國寶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訂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20年,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
(二)詎料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起,即未依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5,190,740元暨利息與違約金,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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