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佳松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佳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佳松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9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825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3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