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王彩 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3263號提起公訴,鈞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9號審理中,並於民國99年6月10日庭訊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有共犯在逃,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在案。惟本案被告於警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並已搜索完畢,復於鈞院99年6月30日準備程序中再次表示認罪且清楚交代案情及犯罪情節,並無任何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況存在,而共犯 鄭志成 尚未通緝到案,惟同案被告 張英杰 於鈞院99年7月19日準備程序中已坦承犯行,是本案應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情形,況本案已於99年7月29日審理終結,已無羈押之必要及理由。又被告已遭羈押禁見多時,被告家人無法會面甚為擔心,而被告之母 周春霞 甫因病於99年7月9日過世,被告家人於99年7月30日為亡母進行功德法會,為期能盡孝道,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263號,本院繫屬案號:99年度訴字第129號),本院經訊問後,依卷內被告自白、扣案物品及共犯張英杰之供述,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另有共犯在逃,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予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99年6月10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被告已於本院99年6月30日準備程序為認罪之表示,且於99年7月29日就本案相關細節以證人身分證述在卷,共同被告張英杰亦於本院99年7月19日準備程序中坦承大部分犯行,另共犯鄭志成迄未到案,猶在數法院通緝中,有鄭志成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共犯鄭志成欲與被告勾串本案之可能性尚微,認已無相互勾串之虞,被告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惟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罪,可預期其將受重刑之諭知而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因認被告上開受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於被告母喪奔喪事宜,業經本院與台灣新竹看守所電話聯繫後,由該所依法戒護奔喪竣事(見本院99年度聲字第806號卷),其情固堪憐憫,然並非刑事訴訟法所定得以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綜上,聲請人前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蔡欣怡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