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0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
156號、98年度偵字第3647號、98年度毒偵字第1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後淨重零點零叁貳陸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後毛重合計柒點柒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647號被告甲○○涉嫌販賣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粉末1包,驗餘後淨重0.0326公克,核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扣案之白色結晶體8包,驗餘後毛重合計7.798公克,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海洛因、安非他命類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粉末1包,驗餘後淨重0.0326公克,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8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84217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98年度偵字第3647號偵查卷宗第42頁);扣案之白色結晶體8包,驗餘後毛重合計7.798公克,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8年10月14日管檢字第0980010578號鑑定書1紙存卷為憑(同上偵查卷宗第50頁)。核均屬違禁物無疑。茲被告甲○○涉嫌販賣毒品部分,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647號被告甲○○涉嫌販賣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施用毒品部分(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477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經檢察官聲請本院先、後裁定觀察勒戒、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本院98年度毒聲字第174、211號),是旨揭聲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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