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廷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參公克)及無法與大麻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月4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30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煙草檢品二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具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0.42公克、驗餘淨重0.33公克,空包裝袋總重1.01公克)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9月8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98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又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管制之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二只,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