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 孫正雄 (即富齊輪胎行)代理人 魏淑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6月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原為103年
3月16日,遇假日順延1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頁),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1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富宇企業有限公司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八│102年5月30日│16,590元│CC六三三五一五│││1│健雄│德分行│││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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