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茹川
魏月青 王麒登 王伊翎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何偲語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寶路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入川達三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林樹
邢雨龍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汪海清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惠益
王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87,4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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