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審原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原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家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所為106年度審原易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家偉(下稱上訴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原易字第33號為第一審判決,本案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6年9月7日合法送達與上訴人(斯時在監),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於10
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若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