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4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40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乙○○並無構成累犯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收受暫時保護令後10餘日,竟不知悔改,違反暫時保護另裁定,至被害人甲○○○之工作場所辱罵騷擾、毆打(傷害部分未據甲○○○告訴),惟犯後坦承犯行,暨其犯罪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4款,刑法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鳳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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