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簡字第3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花簡字第335號
原   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被   告  杜炤德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花簡字第335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在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林鈺明
                   通 譯  林傑臣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確認被告杜炤德對第三人 李瑞標 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登記抵押權
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就附
表所示土地確認被告抵押權不存在,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
訟,而上開土地均坐落花蓮縣新城鄉,故本院有管轄權。被
告杜炤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訴外人李瑞
標有新臺幣(下同)109,818元之債權,原告於強制執行李
瑞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時,發現系爭土地上有設定權利
人為被告杜炤德之抵押權,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系爭
土地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為20,500,000元,依被告於民國83
年間登記抵押權當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約為每平方公尺550元
至600元,顯見登記當時之系爭土地價值與李瑞標欲擔保之
債權金額相差過鉅,原告認為實有確認被告對李瑞標所有之
系爭土地抵押權是否真正存在之必要。依民法第860條、第
870條之規定,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從屬於
擔保債權而存在,該債權未消滅前,除抵押權有消滅之原因
外,抵押權應繼續存在,於債權消滅時,抵押權始歸於消滅
;又依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判例「確認法律關係不
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
責任。」之意旨,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
應由被告就其對李瑞標之債權是否確係真正存在,負舉證責
任,倘被告無從證明,原告自可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之抵
押權登記。並聲明:確認被告杜炤德對第三人李瑞標所有如
附表所示土地登記抵押權不存在。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89年執丑字第6473號債權憑證、103年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
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杜炤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四、按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
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
償之權,民法第860條定有明文,故抵押權之性質係從屬於
債權而存在,易言之,抵押權之成立,應以債權已存在為前
提,債權若不存在,雖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權亦不
成立。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有普通抵
押權共同擔保其對債務人李瑞標之債權20,500,000元,惟被
告並無實際上開金額之債權存在,因此被告之抵押權未合法
成立,應不存在之事實,未據被告否認,應視同自認。從而
,本件原告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對李瑞標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
登記抵押權不存在,即屬合法,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
法官沈培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
附表:
┌─┬─────────────┬─┬────┬────┐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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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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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蓮縣○○鄉○○○段│0538│旱│1,749.18│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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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花蓮縣○○鄉○○○段│0540│旱│2,439.6│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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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花蓮縣○○鄉○○○段│0612│旱│2,475.6│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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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花蓮縣○○鄉○○○段│0613│旱│2,474.6│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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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花蓮縣○○鄉○○○段│0727│旱│2,547.47│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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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花蓮縣○○鄉○○○段│0728│旱│2,538.65│二分之一│
├─┼──────┼───┼──┼─┼────┼────┤
│7│花蓮縣○○鄉○○○段│0734│旱│911.78│二分之一│
├─┼──────┼───┼──┼─┼────┼────┤
│8│花蓮縣○○鄉○○○段│0776│旱│1,603.01│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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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花蓮縣○○鄉○○○段│0890│旱│3,546.31│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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