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72號
聲請人 薛耀明
前列薛耀明、薛福照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冠雄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建物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本件建物之價額(即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