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72號

聲請人 薛耀明

薛福照

前列薛耀明、薛福照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冠雄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建物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本件建物之價額(即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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