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685號
原告 林子平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雅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及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