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549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政峯

徐碩伶

被告 谷家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27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萬9,2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4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由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予被告,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5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4日止,且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4日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放款借據(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增補約據、利率資料、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催告通知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書及展延申請書、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中華郵政函件執據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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