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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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黃一舫 被告 左茗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8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87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董怡彤